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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尹品华律师 尹品华律师系湖南株洲人,男,毕业于中山大学,有较好的法学功底,在多家较大的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曾经在统一集团下属企业担任法务。曾经因为失去很亲的朋友,而经历多场诉讼(打官司),所以能够真真切切感受到当事人的痛苦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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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尹品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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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车损理赔诉讼案例

一、车损理赔诉讼案例

2010年*月*日,刘某为自己所有的黑A*****号松花江轻型货车在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及不计免赔,并足额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标的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复前不论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核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五条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投保人刘某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签了名,投保人声明系格式条款,主要内容内容为:本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并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

在此份保险合同的承保期间内,周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境内的哈某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个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标的车辆相撞,造成周某在内的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2011年1月哈尔滨市某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因超速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标的车辆损失为68487元,刘某支付鉴定费1000元、现场施救费1350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共计四万余元,保险公司拒绝。刘某将保险公司诉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刘某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及受伤人员医疗费。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韩磊车辆损失费68487元、鉴定费1000元、施救费1350元及受伤人员医疗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鉴于被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上诉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2.按保险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标的车辆的维修票据,上诉人不应予以赔偿,但一审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机动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上述约定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而非车辆损失险的应有之义,该条款显属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排斥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刘某未提交修车发票,但保险车辆的事故损失确已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也已确定。至于被保险人刘某是否按鉴定结论中确定的损坏项目进行维修,是被保险人以车辆性能好坏为代价做出的选择,即更换比原车性能好的零部件就多花维修费,更换比原车性能差的零部件就少花维修费。无论被保险人选择如何维修,均不影响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保险人均应按车辆实际损失予以理赔。

二、车损理赔诉讼所需材料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及责任方。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车祸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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